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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可否7天内无理由换货?

广州市工商局 本站 2016-06-29 108

案例:王先生通过网购购买了一件外套,收货后发现码数太小不适合穿着,于是在7天内向商家提出更换大一码衣服的要求,但商家不同意更换,只同意退货。王先生表示,外套是在商家搞促销时购买,价格比较优惠,现在若退货则无法再以同样优惠的价格购买,因此希望可以更换。然而商家称优惠活动已经结束,不同意换货,宁愿退款。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无奈之下王先生拨打了12345投诉电话求助。王先生不知道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能否要求商家换货。

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外,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持立法一致,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加大了力度,规定了消费者网购收到货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使得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还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且,上述规定的是“退货”,而非“退换货”。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但在本案例中王先生购买的外套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只是码数不合适,也不适用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王先生购买的衣服适用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有关规定,但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王先生可以要求商家退货,至于更换货品,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均有“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补充规定,即如果商家与消费者事先有退换货约定的,商家应当履行约定进行退货或者换货,否则就只需履行退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