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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本站 本站 2017-12-22

(2020年12月修订稿,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



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Electronics and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GDE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电子信息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等,为维护共同的合法权益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本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广东省社会组织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三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三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参与理事会决策,并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沟通政府和企业、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促进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网站运营等媒介载体,建立行业信息数据库、行业专家库,传递政策法规、行业管理信息,收集发布市场行情、商情商务、项目动向、行业统计等信息。  

(二)开发人力资源。组织会员参加技术、岗位培训,以及举办各种形式的人才供需对接活动,解决会员企业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

(三)组织市场开拓。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配合企业寻找商机,为企业提升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出谋献策,开展产业上下游企业对接活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相互配套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四)发展国内外同行友好关系。组织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开展行业研讨、考察、互访、贸易合作、技术引进等活动,为企业及时了解国际技术市场发展动向,构建对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平台创造条件。

(五)开展技术服务。推广本行业技术进步成果、先进适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

(六)推进品牌战略。实施技术创新,协助会员创名牌、创著名商标,树立企业自主品牌优秀形象,提升企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七)开展咨询服务。开展区域发展战略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推动行业和企业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接受行业有关事项的论证咨询;承编区域、企业、产品等调整实施方案,推进行业结构调整优化;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推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为企业资产重组、项目编制申报等提供相关建议和咨询服务。

(八)做好协调服务。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和矛盾纠纷。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九)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行业对本行业发展、运行的意见和要求。

(十)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并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相关应诉活动。

(十一)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推进电子信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涉及行业重大利益的知识产权问题。

(十三)为加快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增进业内交流与合作,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行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健康和谐的市场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广东省电子信息行业规范公约》,将会员单位纳入签约范围,同时向全行业推广并共同签约和遵守,规范行业和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

(十四)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十五)推动行业产品认证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十六)宣传、贯彻国家经济工作方针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政策,组织会员单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

(十七)组织行业调查,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项目、开发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的前期论证。

(十八)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全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运行指标和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十九)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协助政府部门和企业组织制订、修订行业和企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国家有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协调。

(二十)承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组织产品、技术和科研成果鉴定,组织行业管理的有关评审,参与各类资质审查,开展科技项目评估和咨询,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一)组织行业内企业参与各项评优活动。

(二十二)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适当发展社团经济,参与合办必要的经济实体,用以支持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

凡在广东省内从事电子信息领域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维修服务、检验检测、系统集成、行业应用等相关的法人组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广东省内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且信誉良好;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委托本会办理有关事项;

(七)要求获得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与本会的有关活动;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二)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三)一般会员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四)兼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单位在原会员级别基础上每年缴纳会费增加5000元。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网站、通讯刊物等发布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必要时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资格条件和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换届时重新选举会员代表。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因故未出席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出席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二十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对外处理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